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范企業清算程序中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,維護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《企業破產法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標準。第二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組織的破產清算、強制清算及自愿清算案件。
第二章 收費模式
第三條 基礎收費結構采用"基礎費用+風險比例"的復合計費方式:
基礎費用:5萬-20萬元(按企業注冊資本分級)
風險比例:清算資產總額的0.5%-3%
第四條 分級收費標準企業類型注冊資本(萬元)基礎費用(萬元)小型企業≤10005-8中型企業1001-50008-15大型企業≥500115-20
第三章 服務內容
第五條 核心服務項目
清算方案制定與備案
債權債務核查登記
資產清查與評估監督
債權人會議組織
分配方案執行監督
第六條 附加服務收費
涉外清算:加收30%服務費
資產追索:按追回金額的5%-10%計費
訴訟代理:單獨按爭議標的的3%-6%收費
第四章 特別規定
第七條 簡易程序優惠對于無爭議、無負債的簡易清算,可按標準費用的60%收取。第八條 風險代理限制禁止對以下項目采用全風險代理:
職工安置方案制定
稅務清算事項
行政備案手續
第五章 結算方式
第九條 付款周期實行"3-3-4"分期付款:
簽約支付30%
清算組成立支付30%
清算完結支付40%
第十條 費用調整機制出現以下情形可重新議價:
清算期限延長超30日
發現重大隱匿資產
突發群體性債權糾紛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發生收費爭議時,應向所在地律師協會申請調解。第十二條 生效日期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附件:1. 清算服務項目明細表 2. 費用計算示范案例 3.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